畢業後,歷經多種等行業的鍛造,從一無所知到看盡職場冷暖,時常有人告訴我:「勞資本是對立!」引起我很深的感發,或許沒多少單位真的想甩國家制定了多少法律、總是游走於法令的邊緣,但就像勞動基準法制定的目的:勞基法是勞資關係的基本法,也是規定勞動條件的最低標準,為的就是保障勞工權益、加強勞雇關係。因為,勞資雙方訂立的基本工作條件是不可低於勞基法所設標準的!
工作,說實在話當然都是為了能糊口的錢!再來就是為了維持生活基本開銷,使生活能更有品質、有所保障。縱使雇主或上位者再自私,都不應奪走他人基本的權益。一間公司是否能給予員工最基本的保障,是判定這間公司好壞的主要依據。例如公司給予只有主管擁有、下屬沒有的「基本權」,要嘛就一視同仁,而不是像某些冠冕堂皇、華而不實的財團法人黑機構般,主管、正職擁有特休,甚至主管喪假竟可請休至21天!其他員工請婚、喪假卻被打入冷宮、移除發展機會;甚或申請國家給予優惠企業&畢業生的專案,扭曲本意藉以逼退原有員工,與面試時所聲稱給予的未來全然不同;許多主管或員工擁有的福利更是多得可以,卻連多一點的福利都不肯撥給基層人員,要是一被舉發,根本不是賠錢了事罷了,我想「名聲」才是最大的影響!類似這類不法的機構或公司,都應予以適當的教訓或懲戒才對!
只不過是基本的要求嘛!至少如勞基法所規定能擁有即可,怎麼會連請個基本該有的假,都必須忍受殘酷對待呢?
有鑑於社會上這些不肖職業單位,認為一般工作者對於勞動法令缺乏認知,因而剝削勞工應有權益。
歡迎身為勞工的各位參考、惠請賜教。
相關休假條例:
本規則依勞動基準法 (以下簡稱本法) 第四十三條規定訂定之。
勞工結婚者給予婚假八日,工資照給。
婚假解釋:
請假事由:畢生難忘的終身大事—結婚 請假天數:一次給足8天,工資照給 特別注意:請假前需問清楚,有些公司規定必需包含假日,有些則是規定在結婚前後限期多久必須請完……等等
勞工喪假依左列規定:
一、父母、養父母、繼父母、配偶喪亡者,給予喪假八日,工資照給。
二、祖父母、子女、配偶之父母、配偶之養父母或繼父母喪亡者,給予喪
假六日,工資照給。
三、曾祖父母、兄弟姊妹、配偶之祖父母喪亡者,給予喪假三日,工資照
給。
喪假解釋:
請假事由:三等親內或配偶的父母、祖父母過世 請假天數: 1.父母(含養、繼父母)、配偶喪亡,喪假8天,工資照給 2.祖父母(含外祖父母)、子女、配偶之父母(含養、繼父母)喪亡,喪假6天,工資照給 3.兄弟姐妹、配偶之祖父母喪亡,喪假3天,工資照給 特別注意:喪假因禮俗原因,可申請「分次給假」,一般公司往往限定百日內請完,並需交附訃聞
勞工因普通傷害、疾病或生理原因必須治療或休養者,得在左列規定範圍
內請普通傷病假:
一、未住院者,一年內合計不得超過三十日。
二、住院者,二年內合計不得超過一年。
三、未住院傷病假與住院傷病假二年內合計不得超過一年。
經醫師診斷,罹患癌症(含原位癌)採門診方式治療或懷孕期間需安胎休
養者,其治療或休養期間,併入住院傷病假計算。
普通傷病假一年內未超過三十日部分,工資折半發給,其領有勞工保險普
通傷病給付未達工資半數者,由雇主補足之。
病假解釋:
請假事由:因普通傷害、疾病或生理原因須治療或休養。女性生理假一個月得請一日,但需併入病假計算。 請假天數: 1.未住院者,一年合計不得超過30天 2.住院者,二年不得超過1年 3.未住院+住院的病假,二年合計不得超過1年 特別注意:病假若是屬於一年未超過30天的部份,工資折半發給,一般單位通常會訂出所需的證明文件做為申請依據
勞工普通傷病假超過前條第一項規定之期限,經以事假或特別休假抵充後
仍未痊癒者,得予留職停薪。但留職停薪期間以一年為限。
留職停薪解釋:
請假事由:普通傷病假超過勞基法規定一年可請之病假天數,多出的天數若以特休假、事假抵充後仍未痊癒,可申請留職停薪
請假天數:申請期限不可超過1年
特別注意:公司規則若未明定留職停薪規則,遇此狀況非請不可時,可由勞資自行協商
勞工因職業災害而致殘廢、傷害或疾病者,其治療、休養期間,給予公傷
病假。
勞工因有事故必須親自處理者,得請事假,一年內合計不得超過十四日。
事假期間不給工資。
事假解釋:
請假事由:有事必須親自處理、無法於假日辦理時 請假天數:一年合計不得超過14天 特別注意:事假期間無工資
勞工依法令規定應給予公假者,工資照給,其假期視實際需要定之。
雇主不得因勞工請婚假、喪假、公傷病假及公假,扣發全勤獎金。
勞工請假時,應於事前親自以口頭或書面敘明請假理由及日數。但遇有急
病或緊急事故,得委託他人代辦請假手續。辦理請假手續時,雇主得要求
勞工提出有關證明文件。
雇主或勞工違反本規則之規定時,主管機關得依本法有關規定辦理。
本規則自發布日施行。
以下假期需給全薪:
例假(勞基法36) 所謂「有給薪不工作」(週六的6小時) 紀念日,民俗節日,勞動節(勞基法37) 特別休假(勞基法38)給全薪 職業傷病醫療(勞基法59)給全薪 產假、流產假(勞基法50)、哺乳假(勞基法52)、陪產假(兩性工作平等法) 婚喪假(勞基法43及勞工請假規則)給全薪 公假,工會會務假(勞基法43及工會法) 選舉假(勞基法37,內政部定) 預告終止勞動契約之預告期內謀職假(勞基法16)
其他休假相關規則:
扣半薪的休假:病假(勞基法43及勞工請假規則) 不扣全勤、不扣考績的病假:生理假(兩性工作平等法) 扣全薪的假:事假(勞基法43及勞工請假規則) 不扣全勤、不扣考績的事假:家事照顧假(兩性工作平等法)
參考資料來源:
http://law.moj.gov.tw/LawClass/LawAll.aspx?PCode=N0030006
http://i17.tw/?p=4041
http://nw0912.pixnet.net/blog/post/25254196
http://www.etmh.org/blog/rookie/Article.aspx?PKID=144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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